勞工值日(夜)要算入工作時間嗎?

勞工值日(夜)要算入工作時間嗎?

勞動部曾於74年12月5日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指出,所謂「值日(夜)」,是指勞工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也就是說,值日(夜)並不計入工作時間,所以在計算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工時上限的規定(例如勞基法第30條),或者在計算是否有加班時,就不會把值日(夜)的時間算進去。至於值日(夜)的津貼則由勞資雙方議定且遵守同工同酬即可,沒有給付下限的規定。

不過在108年3月11日,勞動部修正上開注意事項,特別是值日(夜)的津貼,除應由勞資雙方議定外,增加了「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更重要者是,此注意事項於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換言之,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若有排定勞工值日(夜),則值日(夜)應計入工作時間的計算,應遵守勞基法工時上限的限制,若有延長工時,則應給付加班費【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