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給付的薪資可否約定已內含加班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簡介

雇主給付的薪資可否約定已內含加班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簡介

實務請求給付加班費常見的爭點之一,就是雇主會主張其所給付的薪資,已經內含加班費,過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曾經提出來研討過,意見有正反兩說,最終審查意見採肯定說,其主要論述依據為: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詳細內容可點選以下網址閱讀全文:

不過上開終究是高等法院的審查意見,實務上見解仍然分歧,幾個月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針對「約定工資能否內含加班費」表示意見,其指出,倘若因確定延長工時有困難的話,或者是為了便利計算薪資,就加班費內含在工資裡雖可以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需要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檢視薪資給付有無合於規定,倘若優於勞基法第24、39條之規定,顧得拘束勞雇雙方,但若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勞工仍得就該不足的部分,請求雇主給付

在該個案中,因為兩造並未約定正常工時之工資為基本工資,且薪資項目又僅區分為底薪、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沒有特別說哪部分是加班費,所以要去認定雇主給付的工資包含延長工時的工資,可能是有疑義的,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詳細內容可點選以下連結閱讀判決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0%2c%e5%8f%b0%e4%b8%8a%2c53%2c20220822%2c1

給付的工資內含加班費在國內應該不少見,上開判決值得我們注意,建議企業若有工資內含加班費的約定,還是要在工資清冊上面清楚載明平日工資與加班費的部分,並須符合勞基法最低限度的規定,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