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護理師的工作,是維護校園師生的健康,但學校護理師也可能面臨法律問題。學校護理師除了需要具備專業的醫療知識,也應了解自身的權益,才能在面對爭議時妥善應對。本文將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為例,1帶讀者了解學校護理師可能面臨的行政懲處問題,並提供一些建議,期能有所助益。
案例事實:
本案中原告是一位學校護理師,因被學校認定有「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如:聚眾泡茶聊天、吃蛋糕、購買雞蛋、討論五倍券等)」、「不當使用公物(如:將私人物品放入健康中心冰箱、同意老師於健康中心午休)」、「違反學生健康(如:提供學生餅乾、糖果及奶茶)」、「違反護理人員專業行為(如:未確實檢查學生是否不適,僅憑個人主觀判斷,拒絕學生包紮之請求)」、「不服從長官領導及監督(如:對長官、同仁咆哮)」、「抄襲他著作」及「延誤公務」等行為,而遭到記過及申誡的懲處。護理師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復審遭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主張:
- 學校是因為受到學生家長的壓力,想要將原告調職不成,所以才透過調查和懲處的方式,來達成將原告調離學校的目的。
- 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只是公務禮儀或職場人際互動。
- 健康中心冰箱擺放的物品,都是供教職員或學生使用,並沒有原告的私人物品,女老師在健康中心休息,是因為該師身體不適,且健康中心所有設備為全校師生皆可使用。
- 提供含糖飲料給學生,是基於學生攝取鈣質之保健目的,且學校長期以來,校長、老師均在各式場合中提供含糖之零食、飲料給學生飲食,卻無任何懲處。
- 拒絕為學生包紮是基於自身護理專業評估,認為該生手臂上確實沒有長疹子、沒有任何傷口,未達需要包紮的標準。
- 自己並沒有不禮貌或與同事爭執等情事。
- 學校命令原告「參與訓練與撰寫心得」的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自己已經依學校函文意旨完成專業護理訓練並撰寫符合指示之心得報告,而學校三次要求撰寫心得報告,指示均不相同。原告也沒有抄襲他人著作之情事。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判決學校護理師敗訴。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證據,護理師確實有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不當使用公物、違反學生健康、違反護理專業規定和不服從長官等行為,記過處分並無違誤。此外,護理師抄襲他人著作、心得撰寫態度敷衍,也確實構成公務員服務法上的疏失,申誡處分並無違誤。
給學校護理師的建議
從本案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到校園護理師在執行職務時,確實需要注意許多事項,才能避免觸犯相關規定而遭到懲處。以下提供幾點建議給校園護理師參考:
- 覺察時間的運用,以利於兼顧工作與個人需求:於上班時間內應確實待在工作場所,避免外出或從事私人事務。若需於上班時間內處理私人事務,建議事先向主管報備,並取得同意。
- 留意資源的使用方式,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也能兼顧個人需求:確實遵守學校關於設備及物品使用之相關規定,辦公處所及醫療設備應以公務使用為主,非經同意不得作為私人用途。
- 確實遵守學校規定及醫療專業規範:應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學校各項行政規定及校園規範。執行醫療保健業務時,應遵循醫療專業倫理及相關規範。
- 建立良好的溝通模式,促進彼此的理解與合作:與師生及家長溝通應以理性平和為原則,建議可以先仔細聆聽他人的需求和感受,並清楚地表達專業判斷和建議,相信透過良好的溝通,可以促進彼此的理解與合作,共同為學生的健康福祉努力。
- 提升工作效率,讓彼此都能感受到工作的價值與成就感:在工作上可能會遇到一些挑戰,建議可以與主管和同事們共同討論,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並在彼此的支持下,提升工作效率,讓每個人都能感受到工作的價值與成就感。
- 營造相互尊重與合作的團隊氛圍:工作中可能會遇到不同的意見和想法,建議可以以開放的態度與主管和同事們進行溝通,表達想法和感受,並積極尋求共識,共同營造相互尊重與合作的團隊氛圍。
- 持續學習與成長,精進專業能力:建議可以透過參與研習進修課程,提升專業知能,並在撰寫心得報告時,分享學習成果和反思,相信這將有助於專業成長和發展。
- 建議校園護理師多主動了解學校的行政規定和相關法規,並與學校保持良好溝通,以期在工作中獲得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 當遇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懲處時,應勇敢地尋求救濟管道,以保障自身權益。
- 可加入學校護理師相關的工會或協會,可以獲得更多專業的協助和支持。
結語
希望藉由本案的分享,能讓學校護理師們更加了解自身的權益,並在工作中更加謹慎,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