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修正前後之比較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1學生輔導法(下稱本法)於103年間應運而生,時隔多年,為了再更能提升學生輔導整體量能及品質,本法於113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113年12月18日經總統公布,其中,本法第1~3、11、1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目前尚未施行,其餘規定則自公布日施行。以下就本法之修正之差異,依表格之方式呈現,以供需要之讀者參考。

修正項目修正前修正後施行否?
主管機關軍事及警察校院的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明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修正部分,施行日期未定
學校定義不包含矯正學校包含矯正學校修正部分,施行日期未定
學生輔導諮詢會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聘兼委員改為由主管機關就相關專業人員(包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包含輔導主任)、教師代表(包含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
三級輔導介入性輔導的定義為「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之學生,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介入性輔導的定義修改為「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修正部分,施行日期未定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編制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一百人者,每滿一千一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每滿九百人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修正部分,施行日期未定
新增條文增訂第 5-1 條:
1.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
2.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3.具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增訂第 6-1 條: 1.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2.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3.明定參與個案會議人員。
4.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增訂第 1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第 11-1 條之施行日期未定
教職員輔導知能研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3. 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學生申訴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1. 學生輔導法第1條第1項:「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
  2.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13D32AD74D76E1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