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完成為期兩天半的勞動事件調解委員研習課程。此課程為擔任勞動調解委員的必要進修,若未達成年度時數,將無法獲得法院續聘。本次研習讓我受益匪淺,尤其是過去感到棘手的加班費議題,講師精闢的講解使我茅塞頓開。此外,課程也涵蓋了近期熱門的勞動法議題,例如職場不法侵害。
我特別欣賞講師所分享的調解態度:誠懇、不卑不亢,並強調不應為了促成調解而隱瞞任何可能的後果。在勞動契約定性的爭議課程中,講師一句話令我深感認同:『若資方主張與勞方為承攬關係,而非勞動契約,則勞方作為「廠商」,應有權拒絕不願承接的案件。』同時,講師也點出,勞動契約的工資可以是按件計酬,因此按件計酬並不能直接認定為承攬關係。
透過這次研習,我不僅強化了自身的勞動法專業知識,更深刻體會到調解委員在勞資爭議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誠懇、中立的態度,以及對法律的正確理解,是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共識的關鍵。我期許自己能將所學應用於未來的調解工作中,為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貢獻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