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專任教師,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之訴,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1提出一個法律問題,就是關於「私立大學與其不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間,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事件,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

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此可能的影響,在於能否適用勞動事件法有別於民事訴訟法的一些特別規定,例如預繳裁判費的多寡、訴訟中勞工之生計保障、強化課予雇主舉證責任等。2

就上開高等法院之提案,過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曾公告:「私立各級學校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稱職員,係指受學校僱用之非勞務性工作者。」因此,有認為因為私立各級學校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故當然不適用勞動事件法。3

但是,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此規定不限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動關係。再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故私立大學與專任教師的關係雖然不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其爭議仍可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由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是處理勞資關係的法律,因此,私立大學與專任教師的關係既可被歸類為「其他勞動關係」,當然適用勞動事件法。4

  1. https://tph.judicial.gov.tw/tw/lp-11115-051-2-20.html ↩︎
  2. 台灣勞工季刊第60期,勞動事件法重要立法內容。 ↩︎
  3. 同註1。 ↩︎
  4. 同註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