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實務上,雇主有時會因各種原因終止僱傭關係,並與勞工約定以「合意資遣」的方式處理,並宣稱是為了體恤勞工,使勞工得以請領失業給付。然而,有勞工不認同此種終止方式,進而與雇主產生爭議,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或請求資遣費,屢見不鮮。
例如,曾有勞工主張受僱於某公司擔任清潔員,該公司以勞工於非休息時間長時間休息、上班時間外出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主張公司終止契約無效,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的部分,公司抗辯勞資雙方合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對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指出,1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認定,勞雇雙方得以資遣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此合意不以明示為限,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惟限於雇主未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致勞工立於不對等地位而處於非完全自由決定之情形時,始應承認其效力。公司既抗辯兩造已有終止系爭契約之合意,自應由其就此舉證以實其說。
本案中,雖然公司提出了勞工親簽的離職申請書,但法院認為,該申請書所載離職原因為空白未勾選,且未見兩造有何以合意資遣方式終止系爭契約之記載。此外,法院還指出,員工離職證明書上載明的資遣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並非兩造合意終止系爭契約。綜合以上,法院認定公司未能證明兩造係以合意終止系爭契約。
對勞雇雙方而言,如欲終止勞動契約,須注意:
- 合意終止方面:應以明確書面記錄雙方合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離職申請書,並確保勞工出於真意,避免強迫誘導。合意終止相關事項應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脫鉤處理。
- 資遣方面:應充分蒐集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工作表現不佳等具體事證,並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注意終止程序,確保合法。
- 其他方面:雇主應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規則,加強員工管理,並可諮詢專業人士意見,以降低法律風險,避免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