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共有物分割是處理共同持有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的常見法律程序。當無法以原物分配達成協議或符合各方利益時,常涉及金錢補償。然而,如何決定補償金額的計算基礎,特別是財產的價值評估時點,至關重要。最高法院近期透過一則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對此問題提出了法律見解。
案件概要
本案涉及新北市土城區數筆共有土地的分割訴訟。共有人之間對於如何劃分土地未能達成共識,遂訴請法院裁判。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採用了其中一種分割方案,並判決共有人之間因分割所產生的差額,應以金錢相互補償。
然而,高等法院在計算補償金額時,所依據的土地價值評估,是由專業估價機構在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作出的鑑定報告。
爭點與最高法院見解
部分共有人對此提出上訴,主要爭點在於:以民國107年的鑑定價格作為計算113年判決補償金額的基礎,是否公允?上訴人指出,自107年以來,該地區土地的公告現值已有顯著上漲,若仍以五年前的舊價格計算補償,顯然有失公平。
最高法院審理後,採納了上訴人的觀點,其主要理由闡述如下:
- 補償基準應力求公平:法院裁判共有物分割並酌定金錢補償時,應以確保公平為原則。財產價值會隨時間變動,因此補償金額的計算基礎,原則上應以最接近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的財產價值為準,如此方能反映市場實際狀況,避免因時間落差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
- 鑑價基準日已顯過時:高等法院所採用的鑑價基準日(107年10月12日)距離其言詞辯論終結已逾五年。在此期間,上訴人已提出土地公告現值變動等相關事證,主張土地價值已有相當變化。
- 判決理由有所不備:高等法院對於為何在有價值變動疑慮、且鑑價基準日明顯過時的情況下,仍堅持採用該舊有估價結果作為判決基礎,並未於判決理由中詳加審酌,亦未說明為何上訴人所提出的價值變動主張不足採信。此舉不僅可能影響補償金額的妥適性,亦構成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判決不備理由」。
結論與意義
基於上述理由,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在決定金錢補償數額的基礎上,存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可能損及部分共有人的權益。因此,最高法院決定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為詳盡的審理。高等法院在後續審理中,需重新考量並決定一個更為適當的鑑價基準點,以確保土地價值的評估能貼近實際,進而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裁決。
此判決再次強調了在處理共有物分割及相關金錢補償時,法院應審慎處理財產價值的評估時點問題,以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實質權益與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