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是許多勞工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然而,實務上常有雇主未按勞工實際工資「足額提繳」退休金,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有疑義者是,勞工向雇主追討時,除了短少的本金外,是否能一併請求因本金短少而未能產生的「投資收益」損失(簡稱「勞退收益」)?近期,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中,1對此做出了重要闡釋,值得我們關注。
案件背景:勞工主張
本案勞工(上訴人)主張,其雇主(被上訴人)僅以遠低於實際薪資的金額(24,000元)作為提繳勞工退休金的基礎,長年下來,導致其退休金專戶內的金額遠低於應有數額。因此,他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等規定,請求雇主不僅要補足短繳的退休金「本金」約33萬元,更要賠償因為本金不足而損失的「勞退收益」約 115 萬元,合計約 148 萬元,並應將此金額提繳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審法院:承認提繳本金短少,駁回收益損失的請求
受理此案的二審法院雖然認定雇主確實有未足額提繳退休金本金的事實,然而,對於勞工請求的「勞退收益」損失部分,二審法院卻持否定態度,其主要理由是認為,「勞退收益」是退休基金投資運用產生的結果,並非雇主依法應「提繳」的款項,因此雇主無法、也無須以「勞退收益」的名義進行賠償或提繳,基此,二審法院駁回勞工關於勞退收益損失的請求。
最高法院:損害賠償應包含本金與收益的損失
本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推翻了二審關於勞退收益部分的見解,將此部分廢棄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其主要理由為: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提繳不足造成勞工損害時,勞工可請求損害賠償。鑑於退休金專戶的本金及累積收益均為勞工所有的財產,雇主提繳不足必然同時減損這兩部分,因此,包含短少本金及所失收益在內的全部損失,均構成勞工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
- 原審法院雖認定雇主提繳不足,應負賠償責任,卻以雇主無法用「勞退收益」名義存入款項為由,否決了此部分的賠償請求,且未說明其法律依據,顯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此外,若勞工的請求聲明方式有誤,原審法院亦有闡明義務,令勞工提出適當的聲明。
判決的意義與影響
- 對勞工而言: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確立了在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時,損失的「勞退收益」為可主張的項目之一,可提供勞工請求的參考依據。
- 對雇主而言:此判決提示了依法足額提繳退休金的重要性。雇主應確保提繳基數正確反映勞工的完整工資(包含所有法定應計項目),以符合法規要求並釐清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