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表格是依照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以及勞動部最新發布、將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條文所整理的綜合對照表。1
為了讓讀者明瞭請假規定,鄧律師特別在備註欄標註了115年新制的重點,讓您能一眼看出差異。
勞工請假規則統整表
| 假別 | 給假天數 / 額度 | 薪資給付規定 | 律師備註與115年新制亮點 |
| 婚假 | 8日 | 全薪(工資照給) | 應自結婚之日前 10日起,至3個月內請畢(經雇主同意可延至1年)。 |
| 喪假 |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8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喪亡:6 日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3日 | 全薪(工資照給) | 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請畢。 |
| 普通傷病假 (一般病假) | 1.未住院: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 日。 2.住院: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住院: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安胎休養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半薪(折半發給) (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 ★115年新制重點: 1.保護傘條款:一年內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處分(如扣考績)。 2.舉證責任:若勞工受不利處分,雇主需證明與請病假無關。 3.全勤獎金: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不得扣全勤。 |
| 公傷病假 | 視其醫療或休養期間而定。 | 全額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 | 限於「職業災害」或「職業病」,需有醫療證明。此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 事假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不給薪 | ★115年新制重點: 1. 彈性請假: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得選擇以「小時」為單位。 2. 全勤保障: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
| 公假 | 視實際需要定之。 | 全薪 (工資照給) | 例如:教召、擔任國民法官等。 |
補充說明:關於「家庭照顧假」的法律適用
很多民眾會將勞工請假規則的「事假」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家庭照顧假」搞混,以下簡單釐清:
- 家庭照顧假(性平法第20條):全年以7日為限,薪資不給(除非公司優於法令),但這7天併入事假的14天額度計算。其重點在於「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
- 新制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115年後,即便您7天家庭照顧假用完了,繼續請剩餘的「事假」來照顧家人,同樣享有「不可扣全勤」的保障。
律師建議:若您是人資或雇主,請務必更新貴公司的請假系統設定(特別是全勤獎金的扣除邏輯);若您是勞工,請留意明年起您的權益將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