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調和協議簽了,為何仍有後續的損害賠償訴訟?

一、問題意識

在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學校端會基於修復式正義或教育輔導的立場,邀集雙方家長與學生召開調和會議。曾有校長或行政人員有疑問:「我們已經開過會,雙方都道歉了,也簽立了學校提供的『調和協議書』,為什麼受害學生家長事後還能去法院提告?法院為什麼還判賠?難道學校做的調和程序在法律上沒有效力嗎?」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學校的「調和協議」在法律評價上,究竟是單純的「教育輔導紀錄」,還是具備民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以及協議書的內容是否完整涵蓋了「權利拋棄」的意思表示。以下摘錄了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676號民事判決,供讀者參考。

二、參考判決內容摘要1

案發事實:原告(受害學生)遭到多名被告(同學)霸凌,包括肢體傷害(掐脖子、踹腹部)、言語霸凌(長期取綽號辱罵)以及性騷擾(撞擊生殖器)。原告家長憤而提告求償。

被告(加害方)的抗辯:被告家長在法庭上抗辯,這些事情在學校已經調解過,雙方也互相道歉,甚至簽了和解書,原告當下也表示願意原諒,不解為何還要上法院告傷害並請求高額賠償。被告家長並提出了學校的「調和報告」作為證據 。

法院的判斷(關鍵理由):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告提出學校調和報告佐證雙方曾互動道歉,「但該調和協議書內容,原告並未拋棄民事賠償請求之意思表示」 。

換言之,法官檢視了那份協議書,發現裡面雖然有道歉、原諒的記載,但沒有寫下「原告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即斷尾條款)。因此,法院認定原告仍有權利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最終判決多名被告及其家長需連帶賠償受害學生數萬元不等的金額。

三、給簽立調和協議書的啟示

「原諒」不等於「放棄求償權利」,若希望學校的調和會議能真正達到「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必須注意以下三點:

  1. 區分「教育輔導」與「法律和解」:學校的調和會議主要目的往往是修復關係與教育輔導。若僅記載「甲生向乙生道歉,乙生接受道歉」,這在法律上僅證明了侵權行為的事實以及犯後態度,並不足以消滅受害者的法律求償權。
  2. 關鍵的「斷尾條款」(權利拋棄):如上開判決所示,若要阻斷後續的訴訟,建議需再另外簽立「和解書」,內容必須明確記載類似以下文字:「雙方達成和解,甲方(受害方)願拋棄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權,不再追究。」 如果和解書中沒有這一句話,受害方仍可以到法院求償。
  3. 需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由於國中、小學生絕大多數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任何涉及財產權利處分的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否則效力未定。

四、小結

學校做的調和會議並非沒有用,它在教育層面有修復意義。但若家長(加害方)期待的是「簽完字就沒事」,則必須確保協議書中包含明確的「拋棄民事賠償請求權」條款,否則如本判決所示,法院仍會依法判准損害賠償。

  1. https://bit.ly/4rA5gv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