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發生車禍受傷後,會有民眾為了息事寧人或節省訴訟成本,會優先選擇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我們來看看一個模擬案例:
小明在114年1月5日與他人發生車禍受傷,為了處理賠償事宜,他在車禍發生後的6 個月內,向鄉鎮市公所聲請了車禍調解。然而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始終沒有共識,在 114年7月30日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此時,小明滿懷信心地拿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心想:「聽說只要有這個證明,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我之後隨時直接跑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或遞狀提告,都不算超過告訴期間啦!」
這其實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迷思。要適用這條法律來保障權益,有兩個絕對不能踩錯的雷區:第一,一開始的「聲請調解」就必須在法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出;第二,調解破局後的「提告程序」必須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的要件,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逾期而喪失權益。
如果您也有跟小明一樣的觀念,請務必把這篇文章看完,以免讓自己的權益暴露在法律風險中。
二、告訴乃論跟告訴乃論期間
在車禍案件中,被害人受傷通常會對肇事者提出刑法的「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由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審判的案件,若無告訴則司法機關不主動追究。
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法律針對告訴乃論之罪設有嚴格的「告訴期間」。白話來說,您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以小明為例,車禍發生在114年1月5日,如果他當下就知道肇事者是誰,那麼提告的死線(Deadline)就會落在114 年7月5日。
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的解析:你的「提告」方式對了嗎?
小明所說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到底寫了什麼?該條文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不讓被害人因為調解程序拖太久,導致調解破局時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而喪失權益。但是,這條法律有一個極大的程序前提:「必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送偵查」。
如果您在超過6個月後(如小明在7月30日調解不成立時,已超過7月5日的期限),自己拿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跑去地檢署提告,會發生什麼事?
- 過去實務的嚴格見解(可能直接不受理):
在過去的實務見解中(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1號),1多數意見認為,如果您沒有請調解委員會移送,而是在逾6個月後自己跑去提告,這就是一件不合法的逾期告訴,法院應直接判決「不受理」。 - 最新最高法院的見解(有一線生機,但過程折磨):
好消息是,近年的最高法院(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2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3)給了一線生機。最高法院認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您必須在調解不成立的「同時」或「幾個月內」提出移送的聲請。
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的真實案例中,當事人一開始也是自己跑去地檢署提告,結果因為超過6個月,被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前案);但他後來又跑回調解委員會,正式補提了「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偵查」。最高法院認定,這個「後續補提的移送」符合法律要件,依然可以讓提告時間溯及到當初聲請調解的那一天,算是合法告訴。
四、律師提醒與正確做法:千萬別拿自己的案件去冒險
雖然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就算您一開始自己去提告失敗了,事後再跑回調解委員會補聲請移送,依然可以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但身為律師,我必須嚴肅提醒:這條「補救之路」是有風險的。為了不讓您的權利睡著,也不要讓自己陷入冗長的程序泥淖中,遇到車禍調解,請務必記住以下正確做法:
- 調解破局當下,立刻填表移送:如果調解確定破局,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在調解不成立的當下,直接在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移送檢察官偵查」的書表,請公所直接幫您把案子送到地檢署。
- 如果忘了當場移送,也要「回公所」補辦:如果您當天沒心情處理就先回家了,事後決定要提告,而且距離車禍發生已經超過6個月,請務必「回到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移送偵查,千萬不要自己跑去警局或地檢署提告。
- 聲請調解必須在「6 個月內」:無論您多想私下和解,請務必記得,「第一次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的時間點,一定要在車禍發生(知悉犯人)的6個月內!如果連聲請調解都已經超過半年,那後續再怎麼移送地檢署都沒有用,案件一樣會被判定逾期。
- 必須由「有告訴權之人」去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特別明文規定,必須是由「有告訴權之人」(例如車禍受傷的被害人本人,或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4去聲請調解,才能適用這條「視為已經告訴」的規定。如果是他方聲請的調解,將無法享受這個法律保障。
法律程序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不要因為一時的誤解,讓原本能爭取到的賠償化為烏有。若您遇到車禍爭議或調解問題,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為您把關每一個關鍵程序。
-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Q&id=B%2c20131113%2c031 ↩︎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4249%2c20201112%2c1 ↩︎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0%2c%e5%8f%b0%e4%b8%8a%2c4738%2c20210819%2c1 ↩︎
- 告訴權人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