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寫了「不拿扶養費」,就真的可以放心了嗎?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與公證挑戰

在結束一段婚姻的過程中,許多父母為了能夠盡快好聚好散,或者考量到雙方的經濟狀況與妥協,會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不向他方請求」。

身為律師,我非常能理解大家簽下這段文字時,是希望未來雙方都能各自安好、互不相欠。但是,這樣寫,在法律上真的就完全「免責」了嗎?日後真的不會再有扶養費的爭議嗎?這其實是實務上非常常見,卻也經常被誤解的法律問題。

父母的約定,不能剝奪孩子本身的法定權利

我們必須先釐清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父母之間的約定」跟「未成年子女本身的權利」,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不請求扶養費」,這個約定的效力只存在於「父母兩人」之間。也就是說,放棄請求的是「父母本人」。但是,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這是孩子與生俱來的權利,不能因為父母私下的協議而被隨便剝奪或拋棄。

因此,實務上常發生的狀況是:雖然當初協議好不拿扶養費,但日後擔任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卻以「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名義,代表孩子出面,向另一方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因為這是「孩子」在要扶養費,而不是「前配偶」在要,法院通常還是會依法受理,並審酌孩子的實際需求來判決。

防堵條款的設計與「民間公證」的兩難

為了一勞永逸,避免日後又衍生出以「法定代理人名義」來提告的狀況,法院有些調解筆錄的例稿會加上類似這樣的防堵條款:

「雙方約定不得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向他方請求給付扶養費,否則即屬違約(應負擔違約金或賠償責任)。」

這個條款的用意,是透過「違約處罰」的機制,來約束主要照顧者,讓他不敢輕易代表孩子來告。

之前,我也曾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幫客戶加入了類似上述的條款,希望能讓雙方未來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安定。

然而,當客戶拿著這份擬定的離婚協議書去尋求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時,卻遇到了挑戰。部分民間公證人基於保護弱勢的立場,認為這樣的約定,實質上會產生「阻礙未成年子女行使扶養費請求權」的效果,有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疑慮,因此不同意針對這個特定條款進行公證。

律師的溫暖叮嚀

從這個實務經驗可以發現,離婚協議的撰寫,不僅僅是把雙方談好的條件寫下來而已。我們必須同時考量到法律的強制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後續尋求「公證」或「強制執行」時的實務操作眉角。

如果您目前正處於需要擬定離婚協議的階段,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會面交往(探視權)等問題感到擔憂或困惑,建議您不要貿然套用網路上的公版範例。每一段家庭的故事與經濟狀況都不一樣,邀請您來智端法律事務所坐坐,讓我們為您評估最適合您與孩子的約定方式,讓這份協議不僅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也能成為彼此安心走向下一段人生的穩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