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管理階層常面臨類似的疑慮:員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在上下班通勤途中,受害者除了向肇事員工求償外,亦併同主張雇主應承擔民法上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企業而言,上下班通勤原則上屬於員工個人行程,若因單純的通勤事故即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往往造成管理上的疑慮與負擔。究竟在法律實務上,員工駕車肇事是否會被認定為「執行職務」,其具體的判斷標準與風險界限為何,值得企業預先瞭解與因應。
二、實務見解解析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需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此類爭議中,核心爭點會在於:該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執行職務」的要件。
法院在認定是否屬於「執行職務」時,會判斷行為在客觀上是否與執行職務之時間、處所有密切關係,或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行為。此外,實務上常將「勞基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與「民法之侵權行為連帶責任」劃清界線:前者係基於勞工保護之無過失補償,後者則須具備客觀上執行職務之外觀,兩者要件與目的均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
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兩類實務案例進行對比分析:
(一)不被認定為「執行職務」之情形(雇主不負連帶責任)
若行為純屬受僱人個人範疇,與公司職務的時間、處所及工具無密接關係,法院通常認定為受僱人之個人行為:
- 假日私自駕車且無公司標示:員工於假日私自駕駛公司車外出肇事,因該公司車輛無公司標示且非執行公務,法院認定客觀上不具執行職務外觀,屬於受僱人個人行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 上班騎乘私人交通工具:員工上班騎乘私人車輛超速肇事,因與工作時間、處所無密切關係,法院認定僱用人不負連帶賠償責任(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
- 員工穿著制服通勤:縱使員工穿著公司制服於上班途中發生事故,若無其他執行外送或特定職務之客觀事實,法院最終認定仍難謂與執行職務有關,僱用人無須承擔連帶責任(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判決,該案廢棄一審認定,改判雇主勝訴)。
(二)被認定為「執行職務」之情形(雇主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若行為在客觀上產生了與職務密切相關的外觀,法院傾向保護第三人:
- 利用公司工具或車輛外出:員工於接近上班時間,駕駛停放在工地之公司重型機械或公務車輛外出購物,因利用職務上之工具且時間處所密接,法院認定客觀上足使一般人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歸納實務見解,法院主要依據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與工作地之距離、是否穿著制服或使用公司設備/車輛等客觀事實綜合評估,難以一概而論。
三、智端觀點:預防大於治療
從企業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訴訟往往是損害已經發生後的補救措施。要避免公司無端捲入員工通勤或私人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建議企業應於事前建立清晰的制度邊界:
- 規範公務車輛與器具之管理:明確規定公務車輛、工程機具於非工作時間之停放與使用規則,禁止私自挪用,並留存管理紀錄,避免產生「利用職務機會」之客觀外觀。
- 完善內部通勤與制服穿用規範:於管理規章中明確劃分制服穿用時機與通勤行為之界線,讓員工瞭解私下行程與公務執行之差別。
- 規劃完整之商業責任保險:針對公司車輛與外勤人員,妥善規劃足額之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降低不可抗力事故對企業營運所造成的財務衝擊。
四、智端叮嚀
本篇文章所提及之法律見解與實務判決摘要,僅供一般法普知識交流與預防性風險管理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因各類車禍與侵權行為事件之事實細節(如具體時間、地點、器具所有權等)皆有不同,若您目前面臨具體之法律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事證分析,以確保權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