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受傷的關係裡:談「修復式司法」與「調解」的分界

在法律實務的現場,我們常看見許多帶著深深傷痛走進會談室的人。當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碎裂,甚至走進了刑事程序,許多人會問:「修復式司法,不就是另一種調解嗎?不都是讓大家坐下來談賠償、簽字撤告嗎?」

從「非暴力溝通(Nonviolent Communication, NVC)」的視角來看,這兩者雖然都在尋求和平,但它們回應的是完全不同層次的人性需要。

一、調解:著眼於「權益平衡與定紛止爭」

傳統的訴訟或法院調解,回應的是人們對「秩序、公平與效率」的需要。

在調解桌上,雙方往往帶著防衛與對立而來。即使心中仍有許多委屈與憤怒,焦點仍會迅速聚焦在客觀條件的交換:賠償金額多少、履行方式為何、何時撤回告訴。

調解人透過斡旋與利益折衷,幫助雙方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停損點,取得具法律執行力的協議,讓紛爭在制度層面畫下句點。它的核心指標是「結果」——是否達成協議、是否結案。

二、修復式司法:著眼於「創傷理解與關係療癒」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則走向了一條更深邃的道路,它回應的是人們對「被看見、被理解、尊嚴與療癒」的深層需要。

如同修復式司法奠基者霍華德·齊爾(Howard Zehr)在《改變透鏡》(Changing Lenses)中所指出的:傳統刑罰關注的是「犯了什麼法、誰犯的、該受什麼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的是「誰受到了傷害、他們的需要是什麼、誰有義務來修復這些傷害」。1

聯合國《關於在刑事事項中採用恢復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亦明確揭示,修復式程序的本質,是讓被害人、加害人及受影響的社群,在安全且自願的環境下共同參與,解決因犯罪所造成的後果。2

在修復式司法的場域中,有著與調解截然不同的核心本質:

  1. 誠實面對取代利益算計:它的起點不是爭論誰對誰錯,而是加害方願意承認自己的行為確實為對方帶來了痛苦,並願意負起責任聆聽。如果缺乏這份覺察,強行對話只會演變成二次傷害。
  2. 情感流動取代條件交換:對話的核心不是「賠多少錢能擺平」,而是「那一天發生了什麼事?這件事如何改變了你的生活?你此刻需要什麼才能感到安心?」。
  3. 協議是對話的副產品,而非考核的 KPI:在修復式司法中,即使最終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只要雙方在過程中被充分同理、看見了彼此作為「人」的脆弱與痛苦,這場對話本身就已經達成了實質的修復。

三、 兩者的本質差異對照

核心維度爭端調解(Mediation)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回應的核心需要秩序、公平、確定性、損害停損被理解、尊嚴、安全感、心理創傷的撫平
對話的聚焦點權益分配、金錢賠償、撤告條件情感衝擊、行為後果、彼此未被滿足的需要
程序啟動的前提雙方願意談條件(即使互不認錯)加害方認知並承認傷害,雙方具備真誠修復意願
中立者的守護調解人:折衷條件、打破利益僵局促進者:守護對話安全、營造同理場域、防範二次傷害
成功的定義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痛苦被真實看見,內在創傷獲得梳理與平復

四、結語:給痛苦一個安全著陸的容器

調解是為現實紛爭建立起一道清晰的防護堤壩,讓生活得以回歸常軌;而修復式司法,則是為受傷的靈魂搭建一座堅固的溫室,讓那些無法用金錢衡量的痛楚,在充滿同理與善意的傾聽中,重新長出和解與平靜的可能。

分清這兩者的界線,不是咬文嚼字,而是為了對每一顆受傷的心抱持敬意——不把渴望療癒的靈魂簡化為一紙冷硬的和解金額,也不讓虛偽的表面和氣,掩蓋了深層未被修復的傷口。

  1. Zehr, H. (1990). Changing Lenses: 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 Herald Press.
    Zehr, H. (2002). The 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Good Books. ↩︎
  2.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2002/12 號決議《關於在刑事事項中使用恢復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