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確定後,有何救濟途徑?—談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在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修法前,不乏看到多起民眾收到支付命令,以為是偽造之文書,不予理會,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聲明異議,因而使支付命令確定,莫名其妙背上一大筆負債(新聞連結)。

一、確定之支付命令於修法前之救濟方法:

支付命令的民事裁定確定後,會有什麼後果呢?就是這筆債務如果沒有還,會跟著債務人一輩子,若名下有任何財產,就會被強制執行。因為這個制度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被發支付命令的人亦未當下加以確認,所以當時被輿論所詬病。不過,這個問題還是有解決方法的:

  1. 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一號民事判決表示,可另外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因為:「法院於核發支付命令前並未就債權人之請求為實質審理,債務人於督促程序並無平等、公正之聽審機會及參與辯論之程序,倘該確定支付命令係因債權人以不實之陳述或證據資料,使法院陷於錯誤而核發者,債務人因債權人執該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受有損害時,即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過在此要提醒的是,因為侵權行為的時效是從知悉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如果超過兩年,債權人恐怕會做時效抗辯。
  2. 聲請再審: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前項情形,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形,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者,仍得向支付命令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項再審之訴應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 項公告施行後2 年內(即106年7月1日前)為之,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之限制(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之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修法後對於支付命令的救濟方法:

如果104年7月1日修法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則改為,支付命令的裁定只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力,所以之後可再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權利。

三、結論:

在104年7月1日收到確定之支付命令,主張債權不存在的債務人可尋的救濟管道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提起再審;至於修法後則可直接另外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過以上所介紹都是最後萬不得已的情況,最好還是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聲明異議(如果不確定是否為詐騙集團所為,可打電話向書狀上所載的法院聯絡電話確認),會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