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明跟小花於民國9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小明有價值500萬元的房屋一棟,小花則是其父母贈與價值100萬元的股票為嫁妝。後來小明跟小花在95年訴請裁判離婚,在98年離婚判決確定。在訴請裁判離婚時,小明身邊有價值2000萬元的財產(含上開房屋)及400萬元的債務,小花所有的股票多年來獲配價值200萬元的股息,沒有其他財產。問:小花能否跟小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二、解析
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若夫妻沒有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就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僅有少數夫妻會到法院登記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大多數的夫妻還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註1】。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在離婚時,能否跟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及能請求多少【註2】?對民眾而言就是個大哉問,這也是律師在諮詢時常被問到的問題,因此,以下就簡要介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如何計算,讓讀者有粗淺的認識。
(一) 財產價值計算要以什麼時點為準?
究竟要以何時點來看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呢?
從民法第1030條之4的規定可知,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即註2的情況】。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此外,若依民法第1030條之3的規定追加計算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註3】。
所以以本案例來說,因為小明跟小花是訴請裁判離婚,所以就要看「起訴離婚時」,小明跟小花各剩下多少婚後財產。
(二)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計算方法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可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計算圖示如下:
回到本案例,小明的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為1100萬(2000萬現存婚後財產-400萬債務-500萬婚前財產),小花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為200萬元【註4】,兩者差額除以2為450萬元,故小花可以在離婚時向小明請求450萬元的金額。
其實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是一門大學問,大概可以寫一本論文了吧!從要如何調查對方的資產就是個難題,還有夫妻間常有說不清的財產往來(算不清的帳),以及要如何說對方是計畫性脫產、對方請求剩餘財產顯失公平等等,均是難題,絕非三言兩語就可道清,之後我們再來針對夫妻剩餘財產請求的小主題一一說明。
- 【註1】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2016年3月,頁191。
- 【註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之原因除了離婚外,尚包含夫妻一方死亡、婚姻被撤銷、發生民法第1010條約定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或是依民法第988之1條婚姻視為消滅等情況。
- 【註3】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第3項)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註4】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