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車禍故事案件建議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律師去法律諮詢的時候,車禍案件是常見的問題,但是有時候卻見諮詢民眾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在此,律師要提醒的是,若是與他人發生車禍,記得車禍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下列時點,可在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註1】:

  • 可在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可在事故七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可在事故發生後(任何時間)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察機關會在申請後三十個日曆天核發。

以上資料不僅可讓律師根據資料做出較好適切的分析,去公所調解的時候也比較有憑據,保險公司也才能根據資料估算雙方的肇責加以核保、理賠【註2】。

【註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註2】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汽(機)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貳、保險同業共同遵守原則第一、二點」即規定,關於肇事責任之認定依據,若是交通事故案件未經鑑定者,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