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拿著本票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裁定後,法院會下一個XX年度司票字第XX號民事裁定,這只是代表執票人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執票人必須拿這份本票裁定另外去聲請強制執行,才會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Q2:當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後,有什麼法律上救濟途徑?
1.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若發票人有實體上的主張,例如不存在本票債務時,即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而,若僅主張時效抗辯,因此非實體主張,故提起本訴訟即為無理由(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86年台上字第919 號判決)。
2.請求判決執票人不得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案件附表所載之本票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只因為本票罹於三年的消滅時效,而提起訴訟,既然不能提起上開得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則實務上曾經有人提起「請求判決執票人不得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案件附表所載之本票對發票人強制執行」的訴訟,此有獲得法院准許(台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98 年營簡字第 425 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上述第2種方法是比較少見的,若只是要主張時效抗辯,比較常見的作法通常是債務人收到強制執行命令時,再去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同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Q3:本票的時效是幾年?
因為本票的時效有時候會被誤認為5年,故筆者在此額外提醒,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者,因而消滅時效(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判決要旨參照)。此部分建議聲請閱覽本票裁定或者是強制執行卷宗,才能夠判斷是否罹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