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不可以收後酬?本所為什麼不收後酬?

民眾委任律師,可不可以約定等事成之後再給予律師一定比例的報酬?又為什麼筆者從獨立開業迄今均未採取收取後酬方式?考量的因素是什麼?這是一般民眾比較不了解的部分,所以在此提出一些看法,供讀者參酌。

一、律師可不可以收取後酬?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而給付後酬的方式大概就是:若達到一定程度的辦理結果,當事人給付一筆金額給律師;或者是以勝訴金額或執行到的金額一定比例給律師【參王惠光,律師倫理中有關後酬制度的兩個問題,律師法學期刊,創刊號,2018.6,頁80】。

所以,從上面的規定來看,律師不可以收後酬的案件有:家事、刑事、少年事件。這三類案件規定不可以收後酬的原因是因為立法理由說「具有高度的公益色彩」所以不能收後酬,但是像是家事的繼承、遺產分割事件為什麼不能收後酬,不乏聽到有律師確實有就家事關於財產涉訟事件在約定收取後酬,具有一定的討論度。不過既然現行規定說不行,還是得遵守,以避免違反律師倫理而被送懲戒。

至於家事、刑事、少年事件以外的案件,律師當然可以跟當事人約定收取後酬,這是沒問題的。

二、為什麼本事務所從創所迄今均未與當事人約定後酬的原因?

首先,委託本所辦理的案件,大部分是家事事件,所以家事事件就是被禁止收取後酬之列。

其次,其他可以收取後酬的民事事件,筆者也不喜歡從當事人身上扒一層厚厚的皮,因為通常來找我們的的案件類型不乏是醫療、車禍、職災等損害賠償,這筆損害賠償金額要到之後是要讓當事人日後可以安頓自己的金錢,如果律師把幫當事人要到的損害賠償金額抽三成,這對當事人真的很傷。

此外,若沒以上的顧慮,那麼,後酬要約定怎麼收取?會不會錢入到當事人的口袋後,當事人就不願意給付?屆時要如何要求給付及強制執行?會不會執行不到錢?律師辛苦的付出會不會白費工?

以上的問題真的是太複雜了,所以本所目前還是採取「以一個審級」或「事務辦理的程度」先跟當事人收取定額的酬金,而這個酬金的多寡會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例如涉訟當事人多寡、須研究的卷宗資料、需投入的時間等等)來斟酌,這也是為什麼律師需要跟當事人面談過才能夠報價,很難在來詢價後馬上報價(筆者之前曾經因為在第一時間報價,沒有評估過之前的卷證,嗣後受委任才發現對於案件要花費的心力非常地高,要時常回覆當事人的email、安撫情緒、回應書狀、回顧過往如山一般高的卷證等等,以至於報價遠低於實際辦理的價值,也累垮了律師自己及排擠其他案件的辦理時間)。

雖然筆者也了解,一次要當事人拿出5萬、10萬的委任酬金對當事人來說負擔很重,但是這是讓雙方就酬金最沒有爭議的方式。

不過目前是因為案件類型關係,本所才沒有約定後酬過,如果未來有合適的案件,評估可以約定後酬,我們也不排斥做後酬約定。

至於以時計費的方式,目前本所也沒用過,因為以時計費可能的問題是:時間的計算沒有人稽核,可能會讓當事人產生「律師對辦理時間灌水」的疑慮。筆者曾看過美國律師以時收費的計價方式,時間的計算不單只是主辦律師的時間,只要事務所相關人員有參與,都會算入計費時間,可想而知,以時計價的費用是非常驚人的。

以上大致上是跟讀者的一些分享。筆者可以了解,一般民眾可能不知道要怎麼找到自己適合的律師,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也有財力負擔的考量,所以會有找尋律師及詢價的焦慮,往往也不知道要怎麼問。筆者希望,可以透過這類文章的分享,讓民眾知道我們事務所是怎麼做的,讓民眾評估我們事務所是不是適合您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