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工職災有爭議前,勞工如何請假?雇主可否退保?需否提撥勞退?

在職業災害的勞資爭議中,是否為職業災害亦屬於常見之類型之一,若有加保勞工保險,通常會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職業災害醫療或傷病給付等之核定為依據,不過在勞保局核定之前,或在爭議審議決定前,勞工如何向雇主合法請假?又在請假期間,雇主可否逕予退保?是否需提撥退休金?

一、在職業災害任認定之前,可先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經認定為職災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均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故在職業災害任認定之前,可先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經認定為職災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至於普通傷病及留職停薪請假規範,可參見勞工請假規則之規範,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雇主在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期間不可申報退保,在留職停薪期間仍可依勞工意願繼續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如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任意將勞工退保,不但會被核處罰鍰,勞工若因此權益受損,未能領取勞(就)保保險給付,也必須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05.02 ─ 員工因傷病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可以申報退保嗎?」參照)。

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而且,此類被保險人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辦理繼續加保時,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復職時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勞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勞工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05.02 ─ 員工因傷病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可以申報退保嗎?」參照)。

三、勞工退休金於普通傷病及病假期間應予提撥,於留職停薪期間不予提撥:

至於退休金提撥之部分,勞工如請超過普通傷病假,經雇主同意繼續給病假(尚未留職停薪)致全月無薪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最低月提繳工資級距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惟若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從其約定。勞工如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勞工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向該局申報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05.02 ─ 員工因傷病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可以申報退保嗎?」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