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犯刑法第284條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重傷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實務上有時候會遇到一個問題是,倘若有人因車禍被撞到昏迷,該如何提出告訴?
這時候要分成兩種情況:
- 獨立告訴:倘若該車禍昏迷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由該人獨立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 代行告訴:若該昏迷之人無法定代理人及配偶,也就是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無得為告訴之人之情況,則該管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應注意者是,倘若被害人尚無意識不清而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是還有其他得為獨立告訴之人存在者,則即不能指定代行告訴,否則該指定代行告訴人之行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32號刑事判決參照)。又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應自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