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的順位為何?

辦理拋棄繼承的順位為何?

若有人過世,且僅留有負債,倘若該過世之人的在世親人要拋棄繼承,誰需要辦理?

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得拋棄繼承者,為「繼承人」,又該如何判斷自己是不是繼承人呢?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需特別說明者是,上面第1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等直系血親,也不分是否為外孫、外曾孫等。另外第4順位的祖父母也包含外祖父母。

從上開規定來看,繼承是有順位的,要輪到自己繼承,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舉例來說,如果自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第3順位),雖然被繼承人的子女均拋棄繼承,但是孫子女(第1順位)沒有全部辦理拋棄繼承,此時應繼分仍分歸屬於未拋棄繼承的孫子女繼承(民法第1176條參照),尚未輪到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自然也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此時不免會有讀者疑惑說:後順位的繼承人要如何知道是否已經輪到自己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先順位繼承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註1】,不過可能也會發生不能通知的狀況,然辦理拋棄繼承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參照),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算三個月,故如果自己無從知悉得繼承,也無從起算三個月。

  • 【註1】民法第1174條第3項本文:「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此非辦理拋棄繼承之要件,且該條文但書有規定:「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所以不用擔心因為不知道要被通知的人的住址而無法辦理拋棄繼承,詳見「辦理拋棄繼承需不需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