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有扶養子女,子女是否一律均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父母沒有扶養子女,子女是否一律均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常見有父母親因久與子女斷絕聯繫,年老時因經濟狀況不佳到法院聲請對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這時候,被請求的子女其中一項主張便是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不過這樣的主張,是否均會獲得法院認同,則要視個案而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從上開條文規定,要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還必須要符合「父母親無正當理由不扶養」,所以如果父母親是有正當理由不能扶養未成年子女,則被請求扶養費之子女就不能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那何謂「父母親有正當理由不能扶養未成年子女」呢?實務上常見的就是父母本身罹患思覺失調症、失智症等情已經無法自我照顧,更難以期待其能照顧他人,故此種狀況就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有正當理由不扶養【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