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注意什麼事?

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注意什麼事?

雖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以代為或同意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像是幫未成年子女開立存款帳戶、買東西等等,也可以共同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第1項參照)【註】,不過若是要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則有幾點需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一、須由全體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為或同意拋棄繼承:

若是由父母親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者(俗稱共同監護),則亦應一併出具父母親的印鑑證明,缺一不可。

二、拋棄繼承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依此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同意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法院會書面審查是否此代為或同意拋棄繼承是否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通常法院會請法定代理人補正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遺產稅參考清單、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清冊等,倘若有繼承負債大於遺產之情事,這樣的拋棄繼承即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註】民法第11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