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時,其中「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分別是什麼意思?

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時,其中「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分別是什麼意思?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規定:「(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2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者,執行法院會先發「扣押命令」(查封階段)給債務人的雇主(即第三人)【註1】,接下來會以「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讓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換價階段)。然而,上開三種命令的意義為何?各種程序會在何時終結?茲簡要分述如下:

  • 「收取命令」:執行法院授與債權人直接對第三人收取債權的必要行為【註2】。收取命令的執行程序終結時點是在債權人實際從債權人收取金錢時。
  • 「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直接移轉給債權人,代替實際的金錢支付【註3】。此時發生「債權讓與」的效果,執行程序也在移轉命令生效後終結。
  • 「支付轉給命令」:是指執行法院命第三人將扣押的債權,支付給執行法院,再由執行法院轉給發配給各債權人【註4】。此程序的終結時點是在執行法院將金錢轉給債權人時。

執行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在扣押命令詢問債權人:「請債權人就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表示意見,逾期即不予審酌」可能會有債權人好奇說要不要跟法院表示意見而苦惱,如果沒有表示意見,就是讓執行法院決定。不過上開三種換價方法的意義、性質、要件及效力均有差異,建議如有疑義,可向律師諮詢。

  • 【註1】扣押命令的主文的內容大致會這麼記載:「禁止債務人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扣押金額…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就是指債務人的雇主)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註2】收取命令的內容大致為:「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之債權金額新臺幣OO元」
  • 【註3】移轉命令的內容大致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 【註4】支付轉給命令的內容大致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應…向本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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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註1】可參考本網站「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時,其中「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分別是什麼意思?」一文,https://www.legispect.com/articles/yulinglegispect-com/13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