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法院也核發移轉命令,但債務人的雇主均置之不理,債權人後續該怎麼做?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法院也核發移轉命令,但債務人的雇主均置之不理,債權人後續該怎麼做?

債權人在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債權時,有時候會遇到在法院對債務人的雇主(以下均以「第三人」稱之)發扣押命令,但是雇主沒有聲明異議,後來法院核發了移轉命令後,雇主仍置之不理,債權人之債權因此拿不到此筆金錢,這時候債權人能不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直接向第三人強制執行?還是說要對第三人另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雖然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看起來債權人好像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但是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4點第2目規定:「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所以若發生上面所提到的狀況時,債權人是不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這是因為移轉命令是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直接移轉給債權人,代替實際的金錢支付,此命令一經送達,就發生「債權讓與」的效果,原執行程序因而終結【註1】。如果發生第三人沒有依照移轉命令履行,是屬於債權人與第三人另一債之問題【註2】,這時候債權人應另外向第三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提起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的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 【註1】可參考本網站「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時,其中「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分別是什麼意思?」一文,https://www.legispect.com/articles/yulinglegispect-com/1384
  • 【註2】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2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