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不去開庭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刑事被告不去開庭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如果被告在偵查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但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37條)。

如果案件進入到法院的第一審,原則上如果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

所以為了要讓程序能夠進行,若被告在偵查中或第一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下來檢察官或法院就會發拘票拘提被告到庭(刑事訴訟法第75條),如果拘提不到被告,被告就會被通緝(刑事訴訟法第84條)。建議被告如果有事情無法去開庭,一定要先具狀請假,如果更換住所也要具狀陳報,以免發生被拘提或通緝的狀況。

但是也有被告例外不到庭第一審法院就可以審判的狀況,像是:

  1.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得許用代理人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2項),可以由代理人到庭【註】。
  2.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另外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第一審法院是不會傳喚被告去開庭,除非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開庭訊問被告(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如果案件到了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直接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不過以上例外的狀況被告收到傳票後是否要去開庭就得仔細斟酌,避免失去為自己辯解的機會。

  • 【註】雖說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