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適用之勞工(例如保全),有無國定假日可以放?若有,國定假日可否挪移?

有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適用之勞工(例如保全),有無國定假日可以放?若有,國定假日可否挪移?

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此即責任制之規定,常見的行業像是保全業者。

又上開規定表示,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不受勞基法第37條國定假日規定之限制。然此規定之意思是指「不用放國定假日」?或者是「需放假,但不限於國定假日當天放假」?顯有疑義。就此,勞動部105年4月1日勞動條字第1050130575號函表示:此是指勞基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可不受限於當天放假,而且勞基法第84條之1並未排除同法第39條休假日出勤工作加倍發給工資規定之適用。又春節假期如經勞雇雙方於其他工作日放假(該調整放假之日原有之工作義務應予免除,並照給工資),則勞工於該期間出勤工作,雇主始無庸另加給工資;惟雇主如再使勞工於約定調移後之休假日出勤工作,仍應依法給付加倍工資。

是以,從上開函釋可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勞工者,仍需依規定放國定假日,只是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調移國定假日之放假日,不限於國定假日當天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