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幫助洗錢罪,能不能易科罰金?

犯了幫助洗錢罪,能不能易科罰金?

常聽聞民眾因為將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而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倘若法院對被告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究竟能不能易科罰金?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易科罰金的要件是: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2、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3、未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刑法第41條第1項參照)。我們再來看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是:「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條的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上開易科罰金規定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重,因此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所以即使法院判處被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易科罰金。

但是不能易科罰金,又不想被關該怎麼辦呢?這時候被告在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向法官爭取緩刑看看,由法官決定是否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的緩刑要件【註1】;倘若不能緩刑,則在判決確定之後經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來決定能否易服社會勞動【註2】。

  • 【註1】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註2】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