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後,可否再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後,可否再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曾有民眾問說:假如被害人提了告訴後,能不能另外提自訴呢?針對此問題,需要釐清以下事項:

一、如果被害人已經向檢察官提起告訴【註1】,案件尚在進行中,原則不得再行自訴【註2】,但告訴乃論之罪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故若檢察官因告訴而開始偵查的話,原則上不能提起自訴,但是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則被害人例外可以提起告訴之後再另外提起自訴,不過一旦提起自訴之後,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

二、惟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

雖然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就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之後再另外提起自訴,但是如果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像是偵查已經確定、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或其他喪失告訴權者),就不能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參照)。

所以提起告訴後可否再另外提自訴?必須看所告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以及能否再為告訴等情況,綜合判斷。此外,自訴有許多限制【註3】,難度也比較高,須審慎評估再決定是否提起。

  • 【註1】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告訴,就是「被害人 (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求訴追犯罪起見,得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請求究辦。」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504-2806-d5b50-161.html
  • 【註2】自訴,就是被害人可以不透過檢警機關,自為原告,請求法院就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確定國家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
  • 【註3】參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提起自訴有何限制?」,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39-98994-1.html

留言

在〈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後,可否再另外向法院提自訴?〉中有 1 則留言

  1. […]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若提起告訴,但嗣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若針對該不起訴處分不服,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21條、第323條第1項參照),不能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