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經鑑定有勞動能力減損,但薪資未有所減少,則是否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

發生車禍經鑑定有勞動能力減損,但薪資未有所減少,則是否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

在車禍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有時候會聽到會有人爭執說:你說你發生車禍有勞動能力減損,但實際上還是持續有在領原本的薪水,所以不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這樣的抗辯到底有沒有道理呢?

關於這個問題,確實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叫做「所得喪失說」,這個見解認為「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所生之損害,須有具體的損害發生,始得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則應以被侵害前與被侵害後之收入或所得之差額,為其損害額,故又稱差額說。故被害人縱然因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如未發生實際損害,或被侵害前之收入與被侵害後之收入或所得,並無差異者,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種見解則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見解認為「將勞動力視為資本財,而予以評價,因而被害人因身體、健康等遭受侵害,以致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本身,即為財產損害,且為積極損害,而非所失利益之消極損害。至於將來可能獲得之工作收入,或平均工資之統計資料,僅為對於勞動能力喪失所為金錢評價。」故若採取此說者,即使請求者實際上薪資或收入沒有減少也不能說他沒有損害。

目前學說跟實務的多數說是採「勞動能力喪失說」,所以,倘若被害人如有減少勞動能力情形,則屬勞動能力本身的侵害(永久性傷害),就此部分,被害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其因減少勞動能力所受損害(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