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以上的勞工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則裁判費應按人數分別或合併計算?

2人以上的勞工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則裁判費應按人數分別或合併計算?

一、案例事實:

有兩個以上的勞工在同一份起訴狀上向法院起訴公司應給付工資、加班費等訴訟,此時法院在請原告預納裁判費時,應該如何計算該裁判費?是要按人數分別計算,或是合併計算?

二、問題意識:

之所以會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像這種有多個原告的情況下,如果其中有一人不願分擔裁判費且原告沒有在法院命補繳的期限內將裁判費全數預納完畢,法院會以當事人起訴或聲請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三、相關法律意見:

針對此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曾整理相關之意見。

有認為應按人數分別計算,其理由為:此是屬於普通共同訴訟,各當事人是否具備訴成立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基此,聲請人(即原告)所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亦應分別計算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要旨參照)。

另有認為應合併計算,其理由在於,原告既共同起訴,即為單一民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應合併計算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3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亦有指出應由聲請人(即原告)選擇,其表示,法並無禁止「普通共同訴訟」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但是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屬於單純合併,其間既無相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1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1人之行為及關於其1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1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審查意見:

最後審查意見是採「由聲請人選擇說」,亦即原則上「普通共同訴訟之原告因財產權事件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者,係將數訴合併於一訴,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合併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之費率徵收聲請費。」

但是「倘若原告之標的金額或價額係各自獨立,且表明欲分開計算聲請費,應無不許之理,蓋如此可避免因其中一人不分擔聲請費,致影響其他人訴訟權行使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