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的案件,地檢署是否一定會傳喚被告開庭?
不少當事人第一次被提起刑事告訴後,會很焦慮地來問律師說:在警察做完筆錄後,之後是不是一定會收到檢察官開庭的傳票?又偵查中大概會開幾庭?多久會開一次庭?其實是不一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此外,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2510號刑事判例要旨曾指出:檢察官偵查犯罪,並非必須訊問被告,所以,有可能被告在偵查中都沒有被傳喚去地檢署開庭訊問,就作成不起訴處分,所在多有。
至於偵查中開幾庭?多久開一次庭?這也很難說,我的案件中,有被告委任,只有去警局做過筆錄,地檢署沒有開庭,就不起訴處分,也有告訴人委任,檢察事務官傳被告去開庭約4次左右,最後才作成不起訴處分。
雖然偵查中沒有一個定數,不過要提醒的是,假如地檢署有寄傳票給被告,原則上會用平信寄送,所以務必要注意自家的郵筒信箱(特別是戶籍地也要注意一下),除非是屢傳不到,地檢署會改用掛號信送達,這時候可能就要小心了,如果收到掛號信沒有去開庭,那麼就會被拘提、通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