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衝突新聞事件雜談

最近有新聞提到有一名小六生於113年3月間,與學校老師發生衝突,學生拿樂樂球棒打老師事件,該事件越演越烈,引發「警方著制服進校園將非現行犯學生帶走是否合法」、「地方首長評論老師於學生道歉的情況下報警為不適任教師言論是否恰當」等討論,學校也進而提供事件發生後的時間軸、家長更控訴學校對其孩子的不當對待等等。

看到新聞時,就讓我想到我所看到校園事件所引發的其他進入到法院的案件,不論是家長的憤怒、老師的委屈、學校的苦不堪言,吵到後來,變成大人不知道為何而吵,但是忘記了「我們可以怎麼做,讓老師、學生都能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教學及學習」。

關於這次新聞事件,希望可以在媒體上盡速落幕,畢竟,升高各方的情緒,無助於事情的解決,最重要的,還是要回歸教育輔導的本質來進行檢討改進,而我更關注的是:家長如何找到方法,與老師一起幫助這位孩子融入生活及學習,理解其行為背後的成因,除了透過學校輔導外,必要時尋求心理治療,而非被過去事件及其自身狀況所困,才是最重要的。

關於老師在校遇到孩子有打人行為時,可以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 第二十四點、教師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
    •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 教師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以及為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不予處罰
    • 教師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教師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教師有第一項至前項不予處罰之情形時,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核
  • 第二十五點、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 依第二十三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輔導處(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適合適量之活動或運動項目,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 第二十六點、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須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其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拒絕配合時,應聯繫社政單位進行家庭訪視或協助處理
  • 第二十七、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措施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 (一)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 (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 (三)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 (五)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 (六)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 學生獎懲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 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取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而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
  •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結束後,學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