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過去實務上常見民眾因不慎而將個人金融帳戶及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進而被認定成立幫助洗錢罪。在此類案件中,即便法院考量具體情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仍常面臨一個困境:無法易科罰金,或因體能因素無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最終必須入監服刑。然而,因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而產生了改變。
二、法律規定解析
本所過往曾發布文章提及「犯了幫助洗錢罪,能不能易科罰金?」一文,提及:犯了幫助洗錢罪,縱使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僅能易服社會勞動,不能易科罰金,然此為適用舊法時期之規定。經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之最新洗錢防制法,已針對此規定進行調整,說明如下:
(一)113年7月31日前修法前的限制:
依據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明定,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方得易科罰金。因修法前之最重本刑超過5年,故過去縱使法官依幫助犯規定減刑並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依法仍無從准許易科罰金。
(二)113年7月31日修法後之規定:
依據11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法定刑已調整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智端觀點:預防大於治療
雖然113年7月31日洗錢防制法修正,適度解套了幫助犯獲判輕刑卻無法易科罰金的困境,但捲入刑事偵審程序所耗費的時間成本、心理壓力,以及後續隨之而來的被害人民事連帶求償,對當事人的生活與事業仍會造成沉重打擊。
事前風險控管,永遠是避免訟累的最有效解方。實務上,妥善保管個人金融資產為首要防線;若因商業交易或求職等正當事由需提供帳戶資訊,務必謹守界線,正常之金融往來,最多僅提供「存摺封面或收款帳號」,絕不可交付「實體提款卡、密碼或網銀操作權限」。同時,應以書面或對話截圖完整保留雙方之溝通紀錄與契約內容,方能在爭議發生時,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第一時間釐清自身並非詐欺或洗錢結構之一環。
四、智端叮嚀
本文旨在解析最新法規修正,提供風險預防之客觀參考,並不適用於任何具體個案。若您正面臨相關法律程序,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周全評估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