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有效的要件為何?

不管是連續劇,或者是現實生活中,不乏看到形同陌路的夫妻,會拿出一張制式的離婚協議書,私底下寫好內容、簽好姓名後,由一方拿去給其他人在證人欄上簽名,但證人其實只聽聞一方說要離婚,並沒有再跟夫妻另一方確認是否確實有要離婚乙事(幫忙在見證人欄上簽名的人,通常也不認識夫妻另一方),在此情況下,離婚的協議可能會因為不符合協議離婚的要件而無效,實務上也不乏因此被判決原本婚姻的關係仍然存在,如果已經再婚的,可能會有重婚問題,所以協議離婚,不可不慎。

既然如此,究竟協議離婚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是有效的呢?茲參考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詳述如下:

  • 夫妻出於自願地離婚,無強暴脅迫等事由
  • 應以書面為之
  • 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簽名:這部分建議證人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上簽名前,先確認夫妻兩人是否均有離婚的意思(68台上3792參照),最好的方法就是夫妻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同時在場見證、簽名,以確保該見證是符合本要件的。
  • 夫妻雙方應共同持該離婚協議書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如果夫妻一方簽完名後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是不能訴請他方協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之訴(75年5月20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只能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

以上就是兩願離婚須具備的要件。不過要注意的是,每個個案均有他的特殊性,要依無效的離婚協議書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之前,要先謹慎評估提起此訴訟有無實益?日後是否會遭反訴離婚?而且婚姻事件均含有許多的愛恨情仇及釐不清的想法,如果當自己很糾結不知道該怎麼辦時,建議同時尋求心理諮商師及律師的協助,不僅可以幫助自己逐漸釐清思緒,也可以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