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前,該考慮的問題

走至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是痛苦的。在程序中,難免把過往夫妻間所有不愉快的事情,搬上法庭。不管結果如何,往往兩敗俱傷,最常看到的是往往因為離婚訴訟讓自己的身心處於焦慮、憂鬱狀態。所以,決定要訴請離婚前,需周延地考慮將來可能須面對的攻防,好讓自己先有準備,以面對將來的訴訟。以下就簡要介紹離婚訴訟可能涉及的事項、議題,讓讀者參考。

  • 起訴離婚事由: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民法第1052條規定,離婚需由過失少或無過失的一方提起(詳情可參考「起訴離婚事由」一文)。
  • 親權(俗稱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若夫妻雙方有未成年子女者,法院也會附帶酌定小孩的親權。法院會裁量雙方狀況,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選擇。目前實務上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者是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的調查或訪視報告等,綜合判斷要由誰擔任親權人。若是由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或義務者,則法院同時會於裁判附表訂定未成年子女與未有親權一方會面交往的時間。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目前實務的做法,通常會以行政院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衡量未成年子女一個月可能的花費,再依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按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擔。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結婚時都沒約定夫妻財產制,則夫妻財產就是屬於法定財產制,此時,夫妻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損害賠償:如果因為一方的行為造成離婚的原因,且有侵權行為(例如家暴),或是因判決離婚本身所造成的損害,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
  • 贍養費:法律所指的贍養費,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就是請求贍養費的一方要無過失且限於生活困難者,而且原則上是用定期金的方式給付。

以上大概就是訴請離婚可能會交由法院裁判的事項,在每個個案中,不見得會有以上全部的事項,之後我們會再另闢專文詳細介紹以上各個事項的細節。若針對以上內容有任何問題,歡迎填寫預約法律諮詢表單,到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