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要養從小就沒養我的父或母嗎?

不管是到各單位為民眾做法律諮詢,或是法扶案件,總是不乏看到有人因為突然收到社會局要繳交父母安置費用的通知,或者是被父母提告給付扶養費,而前來詢問或請求扶助。詢問者會有如此突如其來的震撼,無非是父或母從小就丟下他們,沒有盡扶養義務,在多年後卻被要求繳交安置費用,實在讓人憤憤難平,不免掀起過往舊恨。

所謂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所以,若父母不能維持生活者【註1】,子女就必須負起扶養義務。

但是,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從以上規定可知,若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規定之情況,則子女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或者被訴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中,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取得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後,就不需要再負擔後續的安置費用及扶養費。

但是要注意的是,免除扶養義務是免除未來的扶養費或安置費用,若是在免除扶養義務確定之前所發生的安置費用或其他人代墊的扶養費,仍然必須要給付,否則有可能會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註2】。

  • 【註1】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者。
  • 【註2】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第2項)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第3項)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