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要繼承並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嗎?(上)

去家扶中心為單親家庭做法律諮詢時,常常遇到同樣的問題:孩子的爸爸或媽媽欠債,孩子可以預先辦拋棄繼承嗎?孩子的爸爸或媽媽消失得無影無蹤,萬一哪天他(她)死了,卻欠一屁股債,孩子要繼承債務嗎?

首先,要澄清的是:所謂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民法第1147條),所以在孩子的父或母還沒死亡,根本還沒有發生繼承的事實,當然沒辦法預先進行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

至於若孩子沒有做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是否要幫死去的父母親還債(就是遺產還不夠,還需要孩子自掏腰包還錢嗎)?以前因常發生這類的社會新聞,導致沒有去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孩子(有的甚至是新生兒),要突然為失聯已久的父母親(甚至打從出生就沒見過面)扛一大筆債務,所以在97年1月2日修正為:「(第一項)繼承人因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到了98年6月10日又修正為:「(第一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98年6月10日修法之後,繼承人不用再擔心因為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需自掏腰包還繼承的債務債務,原則上只需要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清償即可(如果遺產不夠還,債權人也只能摸摸鼻子回家,不能再向繼承人要)。如果一旦發現債權人找上門來要錢,記得可先向法院聲明法定繼承,釐清被繼承人的所有財務狀況,別因為害怕而急著把錢掏出去(不過,如果繼承人有:「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就另當別論了)。

以上要告訴讀者的是,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失聯已久,繼承人原則上不用擔心需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至於其他情形,仍須是具體狀況斟酌,並詢問專業律師,提供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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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承「繼承人要繼承並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嗎?(上)」一文所述,雖然修法後改採「法定限定責任」,也就是原則上繼承人不用因為沒有辦拋棄繼承而需自掏腰包去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龐大債務,只要用被繼承人所剩的遺產去清償債務即可。但是主張「法定限定責任」是有前提的,就是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以下分別說明有無在期限內陳報遺產清冊之法律效果: […]

  2. […] 先前在「繼承人要繼承並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嗎?(上)」、「繼承人要繼承並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嗎?(下)」這二篇文章中,介紹了「法定限定責任」(民間俗稱限定繼承,但法條規定真正含義應為法定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常常會有民眾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