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承人要繼承並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嗎?(上)」一文所述,雖然修法後改採「法定限定責任」,也就是原則上繼承人不用因為沒有辦拋棄繼承而需自掏腰包去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龐大債務,只要用被繼承人所剩的遺產去清償債務即可。但是主張「法定限定責任」是有前提的,就是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以下分別說明有無在期限內陳報遺產清冊之法律效果:
一、繼承人有在期限內陳報遺產清冊:
- 原則:繼承人只要整個清算流程跑完,就可主張法定限定責任。
- 例外:
- 若繼承人於陳報遺產清冊時,被發現有以下三種狀況,則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時,繼承人還是要乖乖的把所有的債務清償完畢(無限責任):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1163條)。
- 若繼承人在法院命債權人陳報債權的期限內,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或者在該期限屆滿後,繼承人未依債權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在償還債務前先交付遺贈給受遺贈人,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且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
- 若繼承人於陳報遺產清冊時,被發現有以下三種狀況,則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時,繼承人還是要乖乖的把所有的債務清償完畢(無限責任):
二、繼承人沒有在期限內陳報遺產清冊:
就此情況,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民法第1162-1條)。最糟的狀況就是,如果第一批先來的債權人,繼承人已經先用遺產按債權比例計算清償完畢後,嗣後還有第二批、第三批等債權人陸續冒出來主張有債權,則繼承人非但不可以再向第一批債權人拿回他們多拿到的錢,還要拿自己的錢來清償(民法第1162-2條)。
三、小結:
寫了這麼多,其實筆者想提醒讀者的是(特別是與父母一方久未聯絡的單親家庭),在你「知道」繼承人死亡開始三個月內,不要因為嫌麻煩而不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貪圖一時之便可能會為自己惹來一輩子的麻煩。
參考連結: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