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驅趕公寓大廈的惡鄰居?

一、案例事實

前陣子聽到有一棟公寓大廈的某住戶,屋內養了數十隻的狗,該戶人家臭味四溢,且狗叫聲、刮地聲嚴重影響鄰居的睡眠。對於這種沒公德心的鄰居,該怎麼把他趕走呢?

二、案例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有規定惡鄰條款,須符合下列步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才能對「住戶」提告要求遷出公寓大廈:

  • 步驟一:住戶養狗的情形,已經違反法令、規約且情節重大時。
  • 步驟二: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例如連續三個月都貼規勸單、發存證信函、向環保局檢舉等,記得要留下限期改善的證據。
  • 步驟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這名養狗的住戶遷離。

那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呢?就是由召集人在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是由區分所有權人一起開會表決,如果符合規定門檻就可以把惡鄰居趕走。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表決通過的門檻如下:

  • 規約有規定就依規約的表決門檻。
  • 如果規約沒規定,就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的門檻:
    •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如果沒有達到上面規定的門檻,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如果在決議公告後七日內用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以上大致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惡鄰條款的大致規定,若對於內容有不明瞭之處,歡迎e-mail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