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資遣通報?違反者會有什麼處罰?

當雇主資遣員工,除了須依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外【註1】,還需另外做什麼事才符合法律規定?本文茲介紹如下,以供讀者有粗淺的認識:

一、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之規定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需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非是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才例外改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上開規定所謂的資遣,就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註2】、第13條但書【註3】及第20條【註4】之規定,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此資遣通報之規範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機構在接獲被資遣人之通報資料後,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

二、若雇主未依法進行資遣通報,會面臨什麼處罰?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若雇主未依照上開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則雇主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要如何資遣通報?

可下載或向主管機關索取「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2份,一份寄送各縣市之勞動局、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正本)、一份事業單位留存);又或者各縣市主管機關有線上申報,也可直接線上申報。

相關資料下載,可參見新北市政府線上書表下載專區(亦可直接搜尋該管主管機關網站):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DownloadForm.action?itemId=112015

  • 【註1】詳見本網站文章「勞工在什麼時候可以跟老闆要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 【註2】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註3】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註4】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