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小智是一家餐館的員工,平均月薪為新台幣3萬元(包含底薪24000元、全勤獎金1000元、伙食津貼2000元、加班費3000元)。某天,小智因為不能勝任工作遭老闆資遣,小智因此向勞保局查詢勞保投保明細及個人退休金專戶,發現老闆只有用底薪24000元的投保級距去投保勞健保。問小智的老闆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二、法律分析
雇主要用哪個投保薪資等級去為勞工加保,才不會有高薪低報的問題?之前我們已經有在其他文章介紹過了。本文的重點,是著重在若雇主高薪低報,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也藉此提醒勞資雙方須正視此事,避免觸法及減少糾紛:
(一)行政責任
1、勞保及就業保險罰鍰: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若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註1】
2、勞退滯納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3、健保罰鍰:
全民健保法第89條規定,若投保金額有以多報少者,除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二)刑事責任
若雇主以多報少,可能會涉犯刑事的詐欺得利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實務上也有過判決【註2】,不可不慎。
(三)民事責任
1、員工可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
員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員工可請求損害賠償:
若員工因為雇主高新低報,以致員工受有損失者(例如請領勞保給付或失業給付時短少),則員工可向雇主請求賠償(短少之部分),短提撥之退休金也可請求雇主補提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三、本案解析
從本案例事實可知,小智的月薪3萬元,其適用之投保級距應為30300元,但小智的老闆卻只用24000元的級距為小智投保勞保,已經有高薪低報的問題。小智的老闆可能會面臨勞健保、勞退之行政罰鍰之外,可能有刑事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問題;又小智因為被老闆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由資遣,故小智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之資格者,其因雇主高薪低報以致其失業給付短少者,則小智可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向雇主請求其損失之部分。
- 【註1】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以上規定不僅處罰「以多報少」,也處罰「以少報多」。
- 【註2】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