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現代詐騙集團猖狂,總利用他人的金融帳戶(人頭帳戶)來掩飾詐騙集團背後的主謀,詐騙集團會使用多元的方式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像是直接收購別人的金融帳戶存摺、印鑑章、提款卡等,或者是佯稱其為徵才雇主,要求入職者提供金融帳戶以供薪資轉帳,抑或偷取他人遺失載有密碼的提款卡等等,上開情形,被利用者或許知道是自己的金融帳戶是給詐騙集團使用,也有可能不知道,無論如何,一定免不了刑事程序:需到警局作筆錄、到地方檢察署、法院開庭等等,過程很煎熬,結果可能也難以預測。以下是筆者在本週看到的一則幫助詐欺本來無罪但後來被改判有罪的判決,想跟讀者分享在這個個案中,為何一、二審的法院會有不一樣的想法,就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法院如何認定是否涉及幫助詐欺?也想藉由這篇文章,提醒讀者謹慎為要,避免淪於詐騙集團的幫助犯。
二、案例事實
有一名在職場有多年經驗的成年人(即被告),不知道什麼原因,其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詐騙集團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說他(她)是被害人的友人,急需要錢,被害人因此依詐騙集團的指示,將錢匯入被告的兩個金融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再使用被告的提款卡至ATM輸入密碼,將詐騙金額提領一空,被告雖有在發現其中一個帳戶的手機APP顯示不明款項後一、兩天,分別向兩家銀行辦理提款卡掛失,但仍被以詐欺的幫助犯而偵查起訴、判決【註1】。
三、第一審無罪判決怎麼說【註2】
以下我們就來簡要整理第一審認定被告無罪的理由:
- (一)被告說他在107年1月10日從手機APP看到一個帳戶有不明入款,找不到存摺,即分別辦理提款卡掛失,所以他沒有詐欺故意。
- (二)被告在他的帳戶經遭列警示戶之前即已為掛失,且依被告其中一個帳戶交易明細表顯示,於掛失前甫有被害人匯款存入,即經攔阻未遭提領。所以假如被告真的是將帳戶交予詐騙集團使用,那麼被告應該不會在詐騙集團尚使用中,就去辦理掛失,讓詐騙集團無法如數提款。
四、二審改判有罪的判決怎麼說【註3】
到底二審是如何逆轉,從無罪改判為有罪呢?茲整理如下:
- (一)被告在警詢時講的話跟偵查時及準備程序時的供述不一致,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帳戶提款卡密碼究係為西元生日、或朋友生日,銀行提供之密碼、或自己變更之密碼,被告歷次所陳多有歧異,又究係自己記住、抑或寫於紙條上,亦有不同,前後供述多有不一。再者,法院函詢兩家銀行被告有無變更密碼,銀行均說明「該客戶帳戶無變更密碼」,跟之前被告曾經說有變更過密碼的說詞不一致,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供述存有疑問之處。
- (二)被告的兩個金融帳戶鮮少使用,法院認為與一般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之人,其等帳戶餘額均低及使用頻率甚低之經驗法則相符,法院同時提到,若不是被告主動提供兩金融機構提款卡、密碼,詐騙集團成員豈能在被害人以匯款方式轉入被告的兩個帳戶後,旋分6次、5次將該款項全數提領一空,因此認定詐欺集團所使用的被告帳戶,應是由被告交付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而同意使用,且確信被告不會立即辦理掛失手續,詐欺集團成員始敢肆無忌憚持之作為詐財之收款帳戶。
- (三)至於被告說他是因為看到手機銀行APP顯示有不明款項後,馬上辦理提款卡掛失,仍不足以判斷被告無詐欺故意,理由跟本段第(一)點一樣,被告講得前後不一致,原本被告在偵查庭是說他是因為中國信託帳戶被凍結了,才發現本件的兩個銀行帳戶提款卡不見了,但嗣後在一審準備程序庭說他是看到手機銀行APP發的訊息說有錢進來,他要查看但無法登入,因此才打電話給客服以電話掛失,所以法院認為難以認定被告是什麼原因才去辦理提款卡掛失;再者,手機APP通知應該是即時的,為何被告沒有在第一時間看到通知就馬上去辦理掛失,而是遲了兩天才去辦理呢?等等理由,因此判斷被告的說法並無法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重點提醒
帳戶被拿去做為詐騙的工具,屢見不鮮,姑不論上開案例的被告是否真的將提款卡跟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或只是單純遺失遭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有幾個重點需多加注意:
- (一)面臨刑事程序的被告,請先想清楚,確認記憶無誤再回答,若對於問題的答案已不敷記憶,千萬不要傻傻地憑印象或腦補隨意回答,您可以很誠實地告訴警察、檢察官或法官「您忘記了」,憑印象回答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尤其很容易說出「前後不一致的話」(人的大腦是一個非常不牢靠的器官),這樣就大大降低被告自己說詞的可信度。
- (二)金融帳戶的密碼請不要用容易被猜到的數字,也請不要把密碼寫在紙張或金融卡上,甚至跟金融卡放在一起。
- (三)請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所有、全部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不要因為沒有在使用就放任不管。
- 【註1】參最高法院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
- 【註2】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 【註3】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