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沒提前預告的情況下資遣員工,要如何處理?

最近勞動部發布了解釋令【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明定預告期間的計算以及預告期間工資的給付標準(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資遣預告工資改2方式計算 雇主須從優給付),以解決過去計算的爭議。本文藉由這次勞動部的函釋,來介紹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以及預告工資要如何計算等相關問題。

一、雇主資遣員工需依員工年資給予相應之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規定,如果雇主是用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資遣員工,則雇主需提前跟員工說要資遣他們了。至於要提前多久告知員工呢?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而員工在接獲雇主的預告資遣通知,可以在工作時間請謀職假【依工作規則以及勞動部頒定的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過請假時數每週不能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雇主工資仍須照給。

二、若雇主未給予預告期間,則需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不過在勞資爭議實務上,有時候會見雇主跟員工說:「明天不要來上班了。」倘若雇主是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資遣員工,但沒有給予預告期間,則雇主應給付員工預告期間的工資。

三、預告期間之工資從優給付:

承上所述,雖然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給予預告期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但是預告期間的起迄日要怎麼計算?預告期間工資要用什麼標準去認定?可能因此會有爭議。

就此,勞動部發布的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就明確指出預告期間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1. 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2.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勞動部進而提出具體範例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109年4月21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09年4月1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年4月2日)起算,依曆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30,000元÷30)=20,000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元/日,較前開1日工資(30,000元÷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1,100元=22,000元。」

以上為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之簡要介紹,若有相關問題,請預約來所諮詢。

※提醒:本文是根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撰寫,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如有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