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的宣告,是否就要被撤銷假釋了?-簡介釋字第796號

在109年11月6日,大法官公布了釋字796號解釋,是一則關於撤銷假釋的問題,其解釋爭點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為什麼會有人去聲請這個釋憲呢?原因在於,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撤銷其假釋。」假如有人因犯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後來假釋出監,這個人在假釋期間,因為喝酒開車觸犯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被法院判2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依刑法第78條第1項的規定,這個人的假釋就會被撤銷,要再繼續進去監獄服刑。可是只是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不管後來所犯的罪到底是不是得易科罰金或者緩刑,不分情節輕重就一律撤銷假釋,似乎有點過苛。因此,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某位被撤銷假釋的受假釋人,依法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為此,大法官在解釋文指出:「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撤銷假釋,不能只是去看受假釋人所犯的罪是否為有期徒刑,如果僅受緩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無特別預防的必要,則可以就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假釋,因此宣告刑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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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6連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