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截別人網站的商品圖,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場上?

一、探討案例

小花是一名有在蝦皮商城經營自己賣場的小小賣家,平常他會把自己手邊多出來的商品放在蝦皮商城上零售。某日,小花在商城上賣了一款知名的保養品,為了在網頁上展現商品美美的圖片,於是,小花直接截取該知名保養品官網上的圖片,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城上使用。請問小花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二、案例分析

使用3C產品截圖,對於現代人來說,是一件習以為常的事,不過,如果是拿來做為公開使用,可能就有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像是現今網路個人商城興盛,在露天、蝦皮等網路平台開設個人商城販賣商品,所在多有,在商城網站上,一定會擺上商品圖以供消費者瀏覽,這時候有的人可能會想說,自己拍得不好看,擔心消費者不買單,又或者因為懶得為商品拍照,於是,便想說乾脆去商品官網上截商品圖,放在自己的商城上使用,可為自己省去拍商品美照的煩惱,但是省去一時的煩惱,可能會為自己帶來後續的麻煩。

前揭探討案例確實在現實生活中發生過,曾經有人在網路商城上販賣牛仔褲,但未其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即截取經過著作權人拍攝且經美編的同款牛仔褲圖片,公開刊登在自己的拍賣網頁上,此行為經著作權人本人發現後報警,嗣後則被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註1】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註2】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5981號起訴書參照)。

再回到前揭探討案例,因為小花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私自截取著作權人的圖片並公開至於網頁上,已經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規定,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上開法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這類案例是可經由調解或和解而撤回告訴【註3】,像本文提供上開的實際案例,後來被告在被檢察官起訴後,就跟告訴人和解了,告訴人也同時向法院撤回告訴,所以該案件就經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參照)。

  • 【註1】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註2】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註3】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