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為員工懷孕了而調職降薪或資遣解僱嗎?

可以因為員工懷孕了而調職降薪或資遣解僱嗎?

根據報載,賽車教父廖老大曾提及,若員工因懷孕請假,當員工復職時要將該員工調職去當警衛或清潔工,薪水從45K降成25K,並表示職務異動是老闆的權力,這沒有違法,我要員工做什麼就做什麼【新聞來源:今周刊,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34/post/202209110007/】。

雇主能否因為員工懷孕覺得員工沒有那麼不好用而將員工調職降薪或解僱呢?其實法令是有相關規定的,茲簡要介紹如下:

一、懷孕歧視禁止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亦指出,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且雇主也不能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二、違反懷孕歧視禁止之相關責任

若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者,就行政責任方面,將遭地方主管機關處30萬-150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且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又如員工因懷孕而遭資遣或解僱,則屬違法,該資遣或解僱也會無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另外如員工因此受有損害者,可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29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相關之救濟途徑

若員工懷疑遭懷孕歧視時,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會作成處分;又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參照】。

又此通常會合併民事糾紛,亦可尋求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勞動事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