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立遺囑?—簡介遺囑要件

立遺囑的優點,就是繼承人可在生前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而為繼承,執行被繼承人分配財產的意志,但因有效遺囑必須遵守嚴格的要件,如果違反法令,有很大的可能會無效,如此一來,就無法執行被繼承人生前意志,將來也會是另外爭產的訟源。為了讓讀者了解如何書立有效遺囑,以下分別就立遺囑能力、立遺囑需遵守的方式、見證人資格簡單介紹,讓讀者有簡單的概念:

一、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作成時年滿16歲(民法第1186條)且非無行為能力者。

二、遺囑方式:
在民法的規定,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有五種,皆須遵守法條之規範,一旦違反則遺囑無效。立遺囑人可依自己的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來立遺囑:

(一)自書遺囑
立遺囑人需自書遺囑全文。
須在遺囑上記名年月日。
須在遺囑上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1190條)

(二)公證遺囑
1.須指定二名以上之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
3.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名,使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1條)

(三)密封遺囑
1.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
2.遺囑人在密封後之遺囑外面封縫處簽名。
3.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4.公證人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5.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2條)

(四)代筆遺囑
1.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4.遺囑人認可後,代筆人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5.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4條)

(五)口授遺囑
需特別注意的是,使用此種遺囑方式,必須遺囑人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能用口授遺囑。所以建議如果不是情況危急,請使用上開四種遺囑方式。

1、筆記口授遺囑
(1)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2)遺囑人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據實作成筆記。
(3)筆記人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5條第1款)

2、錄音口授遺囑
1.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2.遺囑人向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以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並全部錄音。
3.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名年、月、日,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5條第1款)

三、遺囑見證人資格
除自書遺囑外,其他四種遺囑方式都需要遺囑見證人,究竟見證人有什麼條件限制呢?民法第1198條有規定,有下列五種狀況者,是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的: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以上僅是粗淺介紹遺囑的法定方式。切記,各種遺囑方式,都須符合法定要件,否則遺囑可能會無效(寫遺囑人總不希望遺囑變成廢紙一張);另外遺囑也需要留意特留分的規定(民法第1225條),否則到時候可能也會被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因為寫遺囑需要留意的細節很多,故有這方面的需求的民眾,建議詢問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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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關於代筆遺囑的要件,筆者在「要怎麼立遺囑?—簡介遺囑要件」一文,已經有稍作介紹,詳情請點選此網址連結:https://www.legispect.com/articles/yulinglegispect-com/294,其中一個要件就是要: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絕對不能用蓋章代替簽名,否則遺囑是不生效力的(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574號、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民事判決參照)。 […]